值得注意的是,1980年宪法所规定的总统制度与《维新宪法》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性。第一,虽然总统任期为7年,但实行单任制,且宪法还新增“为延长总统任期或总统连任而进行修宪时,现职总统必须除外”的条文,这有利于政权的和平交替,从而推动韩国的民主化进程。第二,总统的解散国会权受到了限制,不再像《维新宪法》那样没有任何附加条件,具体法律条文为:“总统为了国家安定与国民全体利益,经国会议长咨询和国务会议审议后,明示其事由可以解散国会,但是国会形成后的一年内不能解散;总统不能以同样的事由分两次解散国会;国会解散以后,国会议员总选举将在解散之日后的30天至60天内进行实施”,此举是对国会这一重要国家机关的尊重,减少了总统对国会的随意干涉,有利于国会的正常运转。第三,相对削弱了总统的非常措施权。首先,删除了《维新宪法》中“紧急措施不受司法审查”的条款,这使总统颁布的紧急措施能够成为司法审查的对象;其次,总统在采取非常措施时,需要马上通知国会并获得批准,如未获得国会批准,非常措施会立即失效;最后,非常措施的有效期应以达到目的所需的最短时间为限,这就使非常措施无法以非正当理由而无限实施。第四,用法律确定前任总统的身份与礼遇,这填补了韩国在这一事项的空白,有利于增强前总统对国家的归属感和认同感。
然而,该总统制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虽然由选举人团选举总统的新方式在表面上具有美国式民主的特征,但是不超过5000人组成的选举人团实际上不过是全斗焕的“御用工具”,总统选举并不具有事实上的民主性。以1981年的总统选举人团为例,全斗焕的民主正义党和其“友党”民主韩国党的成员在选举人团中分别占比69.65%和7.79%,全斗焕凭借绝对优势顺利当选大韩民国总统。其次,虽然总统的非常措施权在法理上受到国会限制,但是总统仍能够在内政、外交、国防、经济、司法等所有国政领域采取必要行动,而且全斗焕控制下的国会在实践中很难提出反对意见。最后,总统的戒严权沿袭了《维新宪法》中的相关条文,即“总统在国家遇到非常状态时可以宣布戒严,当实行非常戒严时,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以及政府和法院的权力都可以被采取特别措施”。早在1980年,全斗焕就发布过戒严令,禁止全国一切政治活动,拘捕民主活动人士,为自己的上台作了充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