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玉忠认为,《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公通字〔2019〕30号】属于公安机关内部文件,未向社会公开,不得作为刑事鉴定和办案的法律依据,据此所作出的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以此追诉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刑法基本原则;本案10支水弹枪的枪口比动能值最高仅2.258J/cm²,不是《枪支管理法》中“致人伤亡或使人丧失知觉”的枪支,因而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水弹枪一直在多个网络平台公开交易,与其他玩具无异,与枪支贸易的隐蔽性、暴利性、危险性截然不同,属于生活贸易自由,聂鹏立等人也无涉枪犯罪故意。
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模型产品归《产品质量法》而非《刑法》调整范围,应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而非公安机关主管,依法必须宣告无罪。他的依据之一为,原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曾在2015年12月2日发布《关于吸水弹软弹枪的消费预警》,指出市场上的水弹枪存在的“产品缺陷分析”。
上述预警称,经中心缺陷工程分析实验发现,吸水弹属于小零件,且其材质为聚丙烯酸钠交联共聚物,是一种带有强亲水性基团材料经交联形成网状结构的吸水树脂,其膨胀率超过现行国家玩具标准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部分软弹枪的吸水弹弹射动能超过标准规定的限值。如果弹射动能过大,吸水弹在打到人体后,可能导致冲击伤害。如果击中眼睛等部位,可能会造成眼球挫伤等更严重的伤害。
据上,周玉忠认为,水弹枪属于市场民用产品,属于原质检总局(现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归《产品质量法》调整,而非公安部主管、由《枪支管理法》调整。上述预警所述均属于产品质量缺陷,弹射动能过大是弹射模型质量不合格的表现,以《产品质量法》调整即可解决,无需直接用《刑法》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