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后对比,误差巨大。周玉忠认为,这种鉴定不科学亦不可靠,不能作为定罪依据。
浙江:大于1.8J/cm²小于5.4J/cm²的可免予刑事处罚
由于枪支鉴定标准与普通民众的预见性合认知存在不小差异,加之多起“假枪真罪”案引发舆论关注。2018年,最高法、最高检出台《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上述批复表示,对于非法买卖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为,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量,而且应当充分考虑涉案枪支的购买场所和渠道、价格、用途、致伤力大小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动机目的、一贯表现、违法所得、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不过,在实践中具体如何贯彻上述批复精神,又成了新的问题。2018年11月,浙江高院、浙江高检发布《关于办理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刑事案件的会议纪要》,进一步细化了枪支认定标准,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16焦耳/平方厘米的,不唯枪支数量论,一般情况下不认定为情节严重。其中,“涉案气枪枪口比动能在1.8焦耳/平方厘米以上、不足5.4焦耳/平方厘米的,公安机关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检察机关一般可以依法不起诉,已经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其他地区虽未像浙江一样出台上述具体规定,但亦在实践中对“两高”批复进行贯彻落实。多起枪口比动能超1.8J/cm²的枪案当事人被不起诉或判无罪、免予处罚,周玉忠在为聂鹏立辩护时亦引用举证。
如,呼和浩特市张某某涉嫌犯非法买卖枪支罪一案,该案涉案的超标枪形物3支,比动能为1.99J/cm²、1.804J/cm²、3.18J/cm²,法院认为这些枪支枪口比动能较低,致伤力极低,属于仿真玩具枪,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枪支,故作无罪判决。2020年12月,江苏江阴检察院对买卖5支BB枪(枪口比动能在3.47J/cm2至7.39J/cm2间)的沈某某不起诉,检察院认为其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2022年7月,广州市民莫某某持有6支BB枪案(枪口比动能1.95J/cm2至10.03J/cm2间),广州中院终审维持免予处罚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