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又走到了几乎相同的十字路口,对于已经被定性新型军国主义的日本,如果我们无法遏制,导致敌人对台海、南海的侵略战火重燃,乃至日本成功拥核,那么后人评价我们,只怕会比张伯伦再低100个蒋介石。
当然,目前的局势也未到必须全面摊牌、发起热战的时点,依照中国的国力,是有条件管控住危机的。据此,笔者提出以下几个观点:
第一,当前我们对日本两用物项的管控,涉及的日企非但不多,而且还太少;其他必要的管制措施,也需要同步研拟跟进。
第二,后续对日本军工的管制,重心不能单盯着那些核心企业,要对其供应链进行摸排,以民用工业龙头中的涉军企业,以及供应链关键节点的中小企业进行识别,进而采取针对性管控措施。而这背后,必然是艰苦和繁琐的调研,甚至需要我们向上百年来赴华刺探的日本间谍学习,去深入挖掘日本内部。
第三,适当参考美国对华所谓“涉军企业”的管制措施,强化商务部出口管制与关注名单的执行范围和效力,加以实时动态调整,对于凡出现突破管制、走私关键物项、供应链涉军的日本企业,发起针对性调查,如果个案确凿、其又无法自证这只是个案,那要坚决进行重罚。
第四,继续坚持高水平对外开放,与在华投资日企保持密切联络,明确凡是不参与日本军品生产、研发和关键物项走私的日资企业,依然和其他外企享受同等待遇,在高压打击日本军工产业链条的同时,继续鼓励日本产业脱离日本本土。
第五,对与日本合作进行军工研发、或者采购日本军品的国家和企业,研拟针对性管制措施,在已定性日本是新型军国主义,以及联合国宪章“敌国条款”并未废除的客观现实下,主动进行国际国内法的释法立法工作,明确其“军国主义帮凶”的身份,进行针对性制裁。
第六,与琉球问题一样,以上所有管制手段,不应以中日关系未来是否阶段性好转而变更,只能以日本是否遏制军国主义、是否回归《和平宪法》为改变。
总之,中国对日军工产业的管控,无论从历史还是现实、从法理还是人情、从利益还是道义、从自身还是域外,都是合情、合理、合规、合法,并且按照当前形势已是舍我其谁。
这个脖子,一定要砍。军国主义没有死,绝不能让它再在我们身边肆虐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