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4部门联合修订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办法》中社会关心关注的有关问题,退役军人事务部有关负责人予以解读。
问:为什么要修订《办法》?
答:原《办法》为2007年7月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执行十余年来,较好保障了优抚对象医疗待遇。由于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形势任务变化,法律基础、行政主体、保障体系等方面均发生了变化,原《办法》相关条文滞后性日渐显现。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退役军人事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反复评估论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政策体系更加完善、保障内容更加丰富、保障渠道更加顺畅、待遇享受更加便捷,能够更好保障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
问:《办法》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办法》的适用对象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在乡复员军人、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退役军人依据《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享受医疗优待。
问: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如何保障?
答:《办法》按照“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健全完善了优抚对象“保险+救助+补助+优待”的医疗保障政策体系。已就业的优抚对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未就业的优抚对象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和就医优待。
问:优抚对象如何享受医疗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