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的裁决正常执行,则今年以来,美国所有援引IEEPA加征的关税,包括对中国加征的20%芬太尼关税、对墨西哥和加拿大加征的25%芬太尼关税、对除墨西哥和加拿大(包括中国)以外国家加征的对等关税(现执行10%)都将失效。仍然能执行的只有对钢铝和衍生品、汽车和零部件加征的25%关税,以及2018-19年对中国加征的301关税。美国整体关税率将由当前的15.6%降至7.2%左右。
争议点主要有两点:一是特朗普是否有权力依据IEEPA绕开国会征收全球普遍性关税;二是贸易逆差和芬太尼流入是否构成了“异常或特殊威胁”,以及采取关税政策与应对该威胁有什么直接关系。法院认为IEEPA并未授权总统无限制关税的权力,而特朗普政府则认为IEEPA中的“管制进口”条款包括征收关税。
特朗普的关税政策目前仍在生效执行中。5月28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后,特朗普政府立刻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暂停国际贸易法院的禁令,上诉法院批准了该请求,暂时恢复了关税政策的实施,直至进一步审议。
后续关键时间点包括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是否能在6月中旬前批准长期暂缓令,以及上诉流程耗时具备不确定性,或持续数月时间,最终有可能上诉至最高法院。如果按照正常的上诉程序,整个流程可能需要12个月以上。更短的流程是,特朗普政府直接向最高法院提交紧急调卷令申请,请求最高法院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裁决前直接介入审理,最快可能在今年10月-次年3月之间作出最终裁决。
如果特朗普最终败诉,可能通过122条款+301条款组合的方式继续实现对重点国家进口商品普征关税。援引《1974年贸易法》第122条,允许总统在国际收支出现严重赤字或美元快要大幅贬值时迅速对所有进口商品征收最高15%的关税,期限最长150天。同步,对重点国家发动301调查,调查结束后征收关税,没有税率上限和时间要求。此外,通过232条款对重点行业加征关税也是一个潜在选项。
通过122条款暂时全覆盖关税,接续301调查对重点国家加征关税,再叠加232条款加征的关键行业税,基本可以达到完全替换当前关税政策的目的。但是这些条款的授权范围均不如IEEPA,意味着后续特朗普随意祭出关税威胁的能力客观上有所降低。但针对重点国家,以301条款为核心,关税的覆盖范围、加征水平、持续时间相比IEEPA区别不大,只是落地的及时性会有一定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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