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这些港口在国际贸易航线上扮演枢纽角色,此举迅速引发舆论哗然。《星岛头条》曾在3月28日报道,接近长和高层的消息人士透露,原定于4月2日签署的交易协议或将推迟签订。尽管不少媒体解读为“暂缓交易”,但相关评论指出,所谓“暂缓”并不代表交易取消,甚至连“暂缓”都不一定成立,因为协议原本设定的日期只是最早可签署的时间,而非最后期限。
恰在3月28日当天,中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二司也作出公开表态,称已注意到该交易,将依法展开审查,致力于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与公共利益。
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付永生向《南华早报》指出,若交易实质影响中国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国家市场监管机构可以依法采取措施,包括有条件批准甚至禁止交易。他指出,在交易协议未规定强制签署前提下,一旦独家谈判期限届满,各方可重新寻找潜在买家。然而,若协议涉及“分手费”等条款,原方仍须履行相关经济责任。更重要的是,若交易试图借结构性变化回避审查,则仍可能面临监管机构的重新介入。
付永生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对境外交易亦有明确规定。第一章第二条指出,只要交易对中国境内市场产生竞争影响,即可适用该法。长和虽然注册在海外,但其实际控制权、市场依存度及对内地产业链的辐射能力,显然符合法律适用条件。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彭宇进一步表示,本案还可能触发国家安全相关审查机制。他指出,长和旗下港口所处位置极具战略价值,尤其是在巴拿马运河两岸的重要节点。这类港口一旦由对我立场不友好的外资集团控制,极有可能导致我方航运企业面临歧视性待遇,包括但不限于定价操控、作业优先级差异以及关键资源调配受限,进而威胁我国能源进口及原材料供应链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