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申请内容显示,李传良在担任相关职务期间及辞去公职后,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29.2586亿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892万元;挪用公款共计人民币1.1亿元进行营利活动;擅自使用国有资金注册公司、承揽工程,违法所得及收益共计人民币7325万元。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亿元、查封1021处房产、土地、滩涂27宗、林地8宗、汽车38辆、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牡丹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李传良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滥用职权罪,逃匿后被通缉一年不能到案。有证据证明前述在境内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属于其违法所得及收益,依法应予以追缴。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间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如不按规定申报权利,可能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公告期为六个月,期满后法院将依法审理。(责任编辑:卢其龙 CM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