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P公司的事故导致这些个人民事层面的权益受损,这种侵权行为在英美法系中有一个专门名词叫Tort。我认为,日本政府和东京电力公司这次采取的做法也是一个侵权行为,一旦构成既定事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政府无权阻止国内外的个人或组织起诉侵权人,这是英美法系中也承认的。
至于所谓“得到美国政府批准就能排海”的说法,第一,美国政府没有权利批准这件事,他没有管辖权;第二,这些核污染水并不是排放到五大湖那种仅仅影响美国、加拿大的水域,而是被排进公海,波及大大小小的国家地区。怎么能够说只征求美国的同意,而不考虑其他国家意见呢?
从程序的角度看,日本方面没有理由以“不可抗力”强调主权豁免。2011年福岛核泄漏事故的发生受到地震与海啸的影响,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日本方面称核电站的内部爆炸也与地震海啸有密切相关性,因此适用不可抗力的情形,在我看来也能成立。但是,从2011年到现在已经过去了12年,日本应该有充足的时间处理善后问题,包括核污染水的处理。如果12年还不能得到解决,这意味着日本依然在用不可抗力做由头推卸责任、牵强附会,已经从根本上丧失了推进这一主张的依据。
今年7月,韩国议员在东京街头抗议排放核污染水计划图自:视觉中国
一方面,东电公司不是一个主权实体,日本政府做的决定也不能代表主权行为。因此整个排放核污染水可以被视作商业上的侵权行为,这就有相关的法律来进行处理。日本政府不能以此为由,强调自己具有主权豁免。
日本应该做的是广泛征求世界各国意见,尤其是采用核能发电的数十个国家的意见。每一家核电站情况不同、安全记录不同,各国处理类似紧急情况时都有不同的经验和教训。日本应该通过征求各方建议,公开透明地介绍内部存在的问题,邀请各国提出解决方案,然后进行科学验证、充分讨论,最后对入围的数个解决方案进行评估与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