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不断的完善,目前日本政府将“专守防卫”原则定义为(参照2022年日本《防卫白皮书》),日本在受到对方武力攻击之后才能开始动用防卫力量,对其使用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此外,日本拥有的防卫力量也要限定在为了自卫的必要最小限度。这些遵循宪法精神的被动性防卫战略为“专守防卫”。
“专守防卫”的核心原则包括四个方面,分别为:不对敌实施先发制人的攻击,仅在遭到武力攻击后才进行必要最小限度的自卫;不允许攻击对方基地,不实施战略进攻,不拥有战略进攻性武器;防卫范围仅限于日本领空、领海及周边;采取被动防御战略,防御作战目的仅限于击退来犯之敌。
进行多重限制
“专守防卫”是战后日本在“和平国家”这一自我身份认同下的安全理念以及国防方针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涵包括多个方面。
第一,日本限制防卫力量的规模。1976年末,日本首次出台《防卫计划大纲》与防卫预算的“国民生产总值(GNP)1%”原则。《防卫计划大纲》以“别表”的方式规定了陆海空自卫队的数量发展上限。“GNP1%”原则,即日本的防卫预算长期维持在GNP的1%以下。这一规则后来改为国内生产总值(GDP)的1%以下。
第二是日本对武器装备、进攻能力的限制:首先,日本不拥有洲际导弹、攻击型航母以及核武器等战略进攻武器,也不拥有各类长射程武器;其次,1967年4月,日本时任首相佐藤荣作通过国会答辩的方式提出“武器出口三原则”,即不向社会主义国家、联合国决议禁止武器出口的对象国、国际冲突的当事国或有成为当事国危险的国家出口武器。这是日本首次明确限制武器出口。1976年2月,日本时任首相三木武夫在国会答辩中提出“有关武器出口的政府统一见解”,进一步全面限制武器出口。此外,在核武器问题上,佐藤荣作在1967年12月的国会答辩中首次提出“无核三原则”,即不拥有、不制造、不引进核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