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有意见提出,能否给予新闻工作者一个特殊的豁免。作为“第四权”,新闻工作者的工作也是为公众利益服务。从好的角度来看,这完全是一个利益群组为伸张自己的好处而作出的要求。从坏的角度来看,这绝对是个荒谬的建议。不少间谍是以新闻工作者的身份进行活动,如果新闻工作者拥有及泄露国家机密的豁免权,就变成天下第一大笑话。提这些建议的人,应先要求那些重视人权自由的美西方国家,先行落实这个鬼主意。
香港街头(图片来源:ICphoto)
另一个可笑及幼稚的质疑,就是“煽动”的定义是否过宽?如何与意见表达作出分别?会否影响辩论自由?在普通法的案例中,已有大量涉及“煽动”的判例,对“煽动”的定义已有明确的规范。“煽动”明显不是一般的意见表达,这差别并不含糊,也不难分辨。提出这个意见的人,是在“捉虫”,无中生有。
有媒体尝试将这次立法的内容和2003年的立法草案比较,认为这次的立法范围广阔得多,涉及的规定也严厉得多,这种说法没有问题,但经不起分析。2003年时,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均未形成对国家安全的概念,当时我们所处的国际环境与今日相比,根本不可同日而语,更何况香港还经历了2014年“占中”及2019年“黑暴”,因而将两者比较意义不大。
正是由于上述几个原因,现在香港社会已普遍接受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因而对这次立法也就表现得平静。当然,如何管控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是件复杂的事情,法律的完善通常主要倚赖在实践过程中的不断改进、补充,以呼应实际情况,香港社会应该明白这一点。
故此,展望今次立法,相信会在无风无浪之下进行,咨询期结束后,法案很快会呈上立法会,估计在立法会暑假休会前便可完成立法。
另一个要留意的事,是咨询期开始以来,外国的反应相当有限,只有个别政客作出过一些负面评论,官方的表态也相对慎重,多只表示关注。不过,这当然并非代表美西方不会介入香港这次的立法,估计到了进入正式立法程序及立法完成时,美西方国家会有所行动,这点应在香港政府的预计之中,不会影响我们的立法进程,而且也看不到外国政府除了表态外,还有什么可以针对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