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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邵善波:23条立法和香港社会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3)

    2024-02-26 10:54:32 来源:观察者网

    咨询文件提到了这一点,但这个平衡难以抽象地定出具体原则、客观标准。这个问题可以被提出来讨论,但正式立法时不一定能解决,我们对此可以适度期待,但也要从实际出发。香港社会一向重视权利多于义务,过于功利主义,这种倾向需要通过这次咨询讨论过程作出引导及调整。

    从目前的媒体讨论看,此次征询较受公众关注的有以下几项: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新闻记者可否有特殊例外处理?煽动罪如何和意见表达的自由相区别?勾结外国势力和香港广泛的国际联系是否有矛盾?涉嫌干犯国家安全罪者在被拘押期间,不得接触特定律师,这规定是否侵犯公民应得的法律保障?这些问题固然重要,但都属于惯常的争议,脱离具体实际情况及事例,很难解决。

    首先,以什么理由抗辩,完全是辩方的权利,所以没有“泄露国家秘密可否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的问题。提出这个意见的人,实际上是要求立法时,订明可以以公众利益为理由,泄露国家机密。但如果具体探讨下去,技术上明显是不可能的。谁来评估“公众利益”?涉及的公众利益有多重要?被泄露的国家机密会对国家造成多大的伤害?这些问题都将成为立法过程中的难点。

    以公众利益为抗辩理由,成功推翻泄露国家机密控这种犯罪行为的典型案例,就是《纽约时报》刊登美国国防部机密研究报告“五角大楼文件”(Pentagon Papers)的一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因应公众利益理由,虽然《纽约时报》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但仍判它无罪。在“某些情况”下,因为公众利益的考虑,可以违反国家的保密法,已因应这案例成为一个法律原则。

    在普通法的体制下,香港也维持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这个案例自然也可以引用到香港,这完全是香港法官的酌情权。但应慎重指出,“五角大楼文件”一案,涉及的官方保密材料,是美国国防部对美国如何介入越南战争的一个历史研究报告,不涉及军方当时的事务及行为,故对美国政府当时的施政没有造成即席的伤害。加上法院认为公民对这件事情有知情权,故作出了这个历史性的判决。在立法的过程中,没有可能就这些抽象原则,及对立的利益考虑,作出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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