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处理国家安全的问题上,只有“一国”,没有“两制”,那就根本不需要在香港另外制定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国家可以将这类事情,无论是调查、检察、审判、服刑,与国防和外交事务一样,由国家的体制去处理。《基本法》要求香港自行立法管制这方面的事务,又证明事实并非这样。
这样做当然不是消解“国家安全”问题的严肃性和统一性,相反恰恰是为了维护国家安全,使其能够在香港真正落实下去。方法和手段的灵活,正是为了目的的达成。
陈景祥在文章中还提到,“内地的国家安全观主要思维是严防西方干预、防止西方在内地推动‘和平演变’。当香港通过23条立法后,在国安问题上将会与内地保持高度一致。”对此,香港和内地社会早有共识。西方国家到处推动“和平演变”,香港也是他们的目标,回归以来香港发生的很多事,正是有人在外部势力支持下,企图将香港打造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实体”,并企图夺取香港的管治权。
陈还指出,“在西方国家的盘算中,23条通过后,香港已彻底跟西方国家分道扬镳”,但早在《香港国安法》通过及落实后,美西方就已经对香港的政治角色作出调整,他们在香港的政治活动,不可能与以前的一样,香港目前为《基本法》23条立法并不是造成西方国家态度转变的原因。至于在欧美主导下的金融体系下,香港会不会不再被视为“国际金融中心”,这不是他们说了算的事。
维护国家安全的法例,无可避免触及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问题,咨询文件多处提到这点,反复强调会在两者之间谋取平衡。安全和自由之间有一种辩证关系,既相连,又矛盾:不在权利和自由上作一定的让渡,安全无法保证;安全建立不起来,权利和自由也会失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