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还发生过一起案件,桃园有位施姓男子,在2011年到美国攻读硕士,为取得绿卡而参加了美军,需要服役6年,但是他原本应该在2014年回台湾服兵役。因此台湾将他起诉,男子父亲出庭表示,男子因为参加美军,护照被美军收走,目前无法返回台湾,需要等2020年退役后回台湾服役。最终地检署认为男子不是故意当逃兵,不予起诉。
《海陆空军刑法》说完了逃避兵役,再来说说目前台湾方面有关惩戒“逃兵”的惩罚措施,有关法条主要集中在《海陆空军刑法》的第二章之中。我们捡几条比较有代表性的说一下:先来看在役官兵的逃兵惩罚,台《海陆空军刑法》第37条规定,“意图免除职役,伪为疾病、毁伤身体或为其他诈伪之行为者,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项之未遂犯,罚之。”也就是说,台军官兵如果伪造疾病,或者采用自残身体等行为企图逃避军事义务的话,会被处以1-7年的有期徒刑。其第39条规定:“意图长期脱免职役而离去或不就职役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于六日内自动归队者,减轻其刑。战时犯前项前段之罪者,处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前二项之未遂犯,罚之。”也就是说,台军官兵平时企图长期脱离岗位的话,会被处5年以下徒刑,而脱岗6天之内则会被减轻刑罚。战时企图脱离岗位的话,刑期会陡然加重到10年以上……战时加重情节,也在情理之内,毕竟世界上任何一支武装力量,都会严惩战时逃离者,不如此,无以正军法之威。
▲台军新闻再怎么离谱,也是现代发达地区的正规军除了战时加重情节以外,对于逃跑行为处罚的另一加重情节是“携带武器出逃”。毕竟,军人是一个地区能够接触杀伤性器械最多的群体,军人持械逃亡,将会带来严重的不可控风险。台湾《海陆空军刑法》第41条规定,“无故离去或不就职役而携带军用武器、弹药或其他直接供作战之军用物品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战时犯之者,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犯前项前段之罪,于七十二小时内自首,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其于侦查或审判中自白,并缴交所携带之物品者,减轻其刑。第一项之未遂犯,罚之。”也就是说即使在相对宽松的台军之中,携带武器从军队中出走,也要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惩罚,在战时这一行为,则最高会面临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