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此之外,美国不仅自己制造和使用集束弹药,而且还向其他国家出售这种杀伤力极为恐怖的武器。根据美国法律,集束弹药可以合法出口,近年来已经销往印度、沙特阿拉伯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2010年,美国就向印度出售了521枚CBU-105型集束炸弹以及相关配套设备,总价值高达2.6亿美元。
集束类武器在1899年就被《海牙第三宣言》列为“极度残酷”武器,被明文禁止使用。
不负国际责任之举
集束类武器由于杀伤力十分强,早在19世纪,就有一些国家研制集束炸弹,并在一些战争中展示了超越常规武器的杀伤力。因此,集束类武器在1899年就被《海牙第三宣言》列为“极度残酷”武器,被明文禁止使用。近年来,集束弹药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禁止使用集束弹药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一系列国际条约对集束弹药生产、使用、转让等进行限制。
1977年《日内瓦公约》的《第一附加议定书》第五十一条规定平民居民和平民个人应享受免受军事行动所产生的危险的一般保护。平民居民本身以及平民个人,不应成为攻击的对象。禁止以在平民居民中散布恐怖为主要目的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其中,议定书强调“禁止不分皂白的攻击”。该原则要求冲突各方无论何时均应区别平民和战斗员,并仅以战斗员为攻击目标。很明显,集束弹药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它无法在使用中区分平民与战斗员,从而容易造成平民误伤。
1980年,联合国日内瓦会议通过了《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简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特定常规武器公约》是国际人道主义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公约及其五项议定书旨在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类型的武器,例如无法检测的碎片、地雷、诱杀装置,以及其他装置、燃烧武器、激光致盲武器和战争遗留爆炸物,以避免滥杀滥伤平民,或给战斗人员造成不必要的痛苦。由于集束弹药中地雷子弹药使用以及战争遗留爆炸物,使用集束弹药也明显违背该公约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