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宪法里,国会有立法权。1973年,美国国会基于越南战争的惨痛经验,确立《战争权力法》,用于约束美国总统对外发动战争的权力。《战争权力法》由参众两院通过,法律规定总统在发动战争前必须通知国会,在国会同意“以书面形式授权宣战”或者“国家面临紧急状况,例如美国领土、财产或其军队遭受攻击”的情况下,由总统发起军事行动。
《战争权力法》规定,总统在派出军队前的48小时内必须通知国会,未经过国会授权或者宣战的军事行动不得在当地停留超过60天,到期后于30天内必须撤离。
这对总统的战争权力是严重的限制,所以两院决议交到白宫后,尼克松使用否决权予以否决,但随后由参议院和众议院投票超过三分之二的同意票,推翻总统的否决,成为法律。这是美国历史上不多的被总统否决的法案被国会三分之二多数再否决而形成法律的情况。这样的宪法级拉锯也使得《战争权力法》对美国有特别重大的意义。
历史上也有美国总统未经国会批准而采取的军事行动,但都需要有“足够”的法律理由,而且只有60+30天的行动和撤离时间,永久性占领必须得到国会批准。
在委内瑞拉,美军首先在沿海打击毒贩快艇、截停油船,然后美军突击队抓捕马杜罗和妻子,带回美国,这都是在“美军支援执法行动”的幌子下进行的。美国是否有在别国主权范围内进行域外执法的权力,这肯定是有争议的,国际舆论和国际法上的结论大概率也是“没有”。
美国法庭指控马杜罗,在美国国内法范围内可以把马杜罗打成“逃犯”。这样的法律理由是否可以使得出动突击队抓捕正当化,国际舆论和国际法上的结论大概率也会是“不能”。
不过国际舆论和国际法对特朗普不重要,对美军也不重要,只要自认有足够的国内法基础就行了。但是,“执法行动”可能也是美军不可能大规模入侵委内瑞拉的最终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