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个人破产清算早有先例。2019年9月,温州中院指导平阳法院办结蔡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被称为“全国首例具备个人破产实质功能和相当程序的个人债务清理案件”。蔡某是温州某破产企业的股东,需承担214万余元债务连带责任,但其家庭长期入不敷出,无力清偿巨额债务。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蔡某最终获得债权人的谅解,并重获新生。
另据报道,2020年9月,深圳的梁先生因公司倒闭失去收入来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2021年3月1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施行后,梁先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破产申请。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破产管理人提出梁先生每月至少偿还2.2万元债务本金,三年内还清67.55万元债务本金后,免除其余利息和滞纳金。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副署长徐胜芳表示,个人破产制度让诚实且不幸的债务人获得经济重生,同时对不诚信债务人进行法律制裁,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责任编辑:卢其龙 CM08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