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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2025-02-17 11:29:33 来源:金台资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97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已经2024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理李强

    2024年12月6日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障高水平对外开放,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一、对21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附件1)

    二、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附件2)

    本决定自2025年1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1.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2.国务院决定废止的行政法规


    附件1

    国务院决定修改的行政法规

    一、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中的“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删去第一百零三条中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二、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中的“名录”修改为“目录”。

    第十五条修改为:“保藏机构应当凭实验室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发放的实验室备案凭证,向实验室提供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并予以登记。”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的“国务院科技主管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修改为:“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应当在相应级别的实验室进行。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其级别应当不低于病原微生物目录规定的该项实验活动所需的实验室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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