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优化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机制的意见》,旨在更好地发挥专项债券在强基础、补短板、惠民生和扩投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该意见提出提高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比例,并加快专项债券的发行进度及资金使用。实行专项债券投向领域的“负面清单”管理,将完全无收益的项目、楼堂馆所、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等纳入禁止范围,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均可申请专项债券资金。此外,专项债券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如发放工资、养老金及支付单位运行经费等。
意见还扩大了专项债券用作项目资本金的范围,包括信息技术、新材料、生物制造等新兴产业基础设施,以及高速公路、机场等传统基础设施的安全性和智能化改造。各省可用作项目资本金的专项债券规模上限从25%提高到30%。
为确保专项债券项目的融资收益平衡,意见要求完善项目预算平衡机制。额度分配时要根据各地区的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管理水平及项目需求进行合理分配,优先支持准备充分、效率高的地区。对难以偿还本息的项目,允许地方依法分年安排财政补助资金及其他收入来源来偿还,以确保省内各市、县区域平衡,省级政府需承担兜底责任。
意见还提出开展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下放项目审核权限,选择部分管理基础好的省份和地区开展试点。试点地区可自行组织筛选并报省级政府批准后立即发行专项债券,同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在建项目,若已通过审核且需要续发专项债券,则无需重新申报,经省级政府批准后可直接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