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驻华使领馆要求中国雇员提交数据的做法显然在此法的管辖范围内。因此应该遵守相关规定。”唐岚还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条内容‘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也就是说,美国驻华使领馆不能出于雇佣原因,过度收集与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数据,更不能借此大范围收集其社会关系等数据,因为此举隐含了对非雇员的数据安全的破坏。”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持相同看法,他认为,各国驻外使领馆工作都涉及保密问题,雇佣当地员工时相关背景调查也是必要的,但调查的前提应当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和必要性,“在背景调查数据收集过程中把所有个人、家庭信息拿到美国,甚至可能交给情报部门,这就是过分的行为了”。
不过,根据国际惯例,使领馆具有一定特殊性,在遇到此类情形时通过何种途径维权,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在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看来,在国际法当中,外国使领馆在中国的领土上是不受中国法律管辖的,根据对等原则,中国驻外使领馆也不受外国的法律管辖。但高艳东告诉《环球时报》记者:“没有管辖权并不等于我们无法采取措施,比如中方雇员可以申请通过外交途径同美方沟通或照会。”他还表示:“如果人身权利遭遇侵害的中方雇员希望走法律途径,即便对方享有外交豁免权,也完全可以到美国去提起诉讼,来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