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第12333号行政命令》,据知情人士透露,该命令是美国情报机构开展大规模监控的主要依据。据此前媒体报道,在“斯诺登案”之后,有民间组织曾发起诉讼,要求公开美政府监控活动的法律依据。诉讼期间获得的文件资料显示,美国前总统里根于1981年签署了《第12333号行政命令》,授权美国家安全局监控外国情报目标,美国前总统布什在2008年对该行政命令进行重大修改,系统界定了包括美国中央情报局在内的10多个情报机构的职责,规范了各情报机构间如何合作并共享信息,授权相关情报机构可以将收集数据的范围扩大到美国以外,而且该命令只接受行政部门的监督而不受法院约束。
“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这些做法,是典型的数据过度采集行为。”中国现代国际关系研究院网络空间安全治理研究中心主任唐岚在接受《环球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她了解,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的驻外使领馆都没有像美国这样,试图掌控雇员个人生活方方面面的信息,“毋庸置疑,中方雇员将面临极大的个人信息泄露风险。以提交个人微信号为例,虽然技术上或许并不容易直接获取数据,但美方却随时可以以‘配合国内司法调查’为由,要求雇员出示账号通信内容供其任意浏览,这也是侵犯隐私的一种做法。”唐岚强调,美国驻华使领馆此举是“数据霸凌”,过度收集中国公民数据,与其一贯标榜的“人权卫士”形象背道而驰。
专家明确:美方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
中国雇员遭遇歧视、个人信息被过度采集,美国驻华使领馆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唐岚认为此类做法肯定属于违法行为,因为“根据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美国的做法完全违背了相关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自然人个人信息的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适用本法:以向境内自然人提供产品或者服务为目的;分析、评估境内自然人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