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非法核武器国家的管控问题。如果说合法核武器国家的管控问题还是一个可以摆上桌面的问题,那么非法和隐形核武器国家,如印度、巴基斯坦和以色列等国家的核武库,则处于一种既无国际条约管控也无可见国内管控机制的状态。这些国家的核武器库相对比较脆弱,先发制人的迫切性也往往更强,核武器的管理系统和应用原则也不成熟,是亟需重视的风险来源。
三是核武器国家要承担共同但有差异的责任。所有核武器国家都应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核武器只应用于战略威慑和防卫性目的,这是核武器国家对世界的最基本义务。另外,核超级大国还应继续承担核裁军责任,而美国等核超级国家一直不愿明示这一基本义务,只是表示会减少对核武器的依赖,但这是不够的。非法或隐形核武器国家,除了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还应接受国际社会的监督与核查。
四是国际社会要建立综合性国际安全机制。核武器不仅是核弹头的问题,还涉及到运载工具、空天信息系统以及网络系统。现在,可能导致核战争的因素不仅仅是传统的国家利益战略竞争和常规战争的扩大化,还包括各国在空天和网络等领域的竞争与矛盾。各国在网络和太空纷纷进行武器化开发给国际社会带来新的风险,包括核战争风险。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有效降低核战争风险,也要从这几方面同时入手,在信息化时代、在新战争领域进行全方位的核军备控制和核裁军。(作者是复旦大学美国研究中心教授)(责任编辑:许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