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根“护栏”是间接民主。很多美国历史学家谈到,从革命到制宪时期,美国的政治不是越来越激进,而是变得越来越保守。美国革命所激发出来的平等主义和革命理想主义激情到了制宪时期逐渐平息,制宪是一项相对保守的事业,精英们担心过度的大众民主会沦为暴民统治——就像苏格拉底之死那样。1787年的制宪者们普遍对大众的理性能力抱有怀疑,他们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抑制美国革命激发出来的平等主义和民主主义激情。采取的办法就是摒弃希腊的直接民主,而采取间接民主——代表制民主的方式。间接民主的设计在1787年宪法中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联邦参议员由州议会来选举,而不是由州的普通选民选举,而且任期时间较长(6年)。二是设立选举人团制度,总统不是由普通选民一人一票来选出,而是由专门的总统选举人(elector)来选出。各州选举人(选举人的数量与各州派往联邦国会参众两院的议员数量相同)组成选举人团(electoral college),投票选举总统。至于各州选举人如何产生,1787年宪法未做明确规定,在早期,各州的总统选举人实际上是由州议会任命的。这一设计的目的是确保总统由各州的精英来选举而不是由易受操纵的非理性民众来选举。这就相当于安装了一层“过滤网”,过滤掉大众的激情,以防止民粹野心家通过煽动民众获得最高权力。也就是说,按照国父们最初的设计,总统是由少数精英——专门的总统选举人选出的,而不是像现在这样一人一票由普通选民选出的。
第三个护栏是保障个体的自由和权利以培育强大的社会。宪法前10条修正案以否定的形式规定国会不得制定法律来剥夺个人的自由,而且还规定凡是没有授予联邦政府的权力都由各州和人民保留。宪法明确规定保障公民个人权利的目的是让公民个人通过结社和自治的方式形成一个强大的公民社会,来对抗可能会滥用权力的联邦政府。宪法修正案规定个人持枪的权利不被侵犯,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我们知道美国不仅有强大的联邦政府,还有强大的公民社会,这是建立在个体权利受到严格保障基础上的。以社会对抗暴政是国父们的一个重大宪法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