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案得到了美国的同意,1967年新协定生效,韩国的收获是:
一、韩国执法部门可以抓捕犯罪美军,但是,只要美方提出要求,韩方必须立刻将案犯转送美军基地,不得拖延;
二、如果案犯是由美军先抓获,则韩方无权要人。所有审理过程由美军法庭完成,韩方不得行使司法管辖权。
1966年新协定实际上是进一步明确了美国军人拥有的“治外法权”,这是殖民者实施殖民统治时最典型的特权。
尽管美韩双方都避免使用“治外法权”一词,但本质上并无差异。
从1967年到1991年,美军在韩国犯案数量平均每年都在1000件以上,谋杀、强奸、抢劫、盗窃……样样都有,强奸案最为常见。
但没有一名美军人员因此而被判刑,甚至不用被革除军籍,可以调到日本继续欺负日本女人。
1991年海湾战争爆发,为了塑造“王师”形象,美国对驻韩美军才加强了约束和督察,美军的年均犯案数量降到了700起左右。
到2000年为止,驻韩美国犯罪士兵只有7人被韩国警察拘留过,所有美军都被从轻发落。
2000年,发生了一起震惊韩国的美军杀人案。在当年2月19日,一位名叫麦卡锡的美国大兵在酒吧里要跟一名女招待“交朋友”,但麦卡锡提出了非常变态的性要求。
韩国女子拒绝后,被美军活活掐死。当女方家属去跟美军理论时,麦卡锡掏出2200美元,警告家属不要再纠缠。
此事公开后引发全韩怒火,用现在的话来说就是“韩国人的命也是命”,一些民间团体和学生组织冲击了美国驻韩大使馆,要求美军撤离韩国。
凶杀案演变了政治事件,美国这才有些重视起来,美军基地法庭判了麦卡锡8年徒刑(证据确凿的谋杀案才8年)。
韩国政府也在压力之下,2000年11月要求与美方就新协议进行谈判,12月28日,美国同意了新的修正案,又施舍给韩国一些权利:美军如果犯下杀人、强奸、纵火等重案时,韩方有权拘留(不必立刻移交),并参与调查和审理。
至此为止,这20多年来,韩国权利就没有再增加过,因为美国不愿意再施舍给它。
新世纪以来,美军在韩国犯案率仍然居高不下,但被媒体曝光的少之又少。
韩国媒体喜欢报道的一般都是“美军帮送蜂窝煤”这类新闻。
但“免罪金牌”的存在,只能令驻韩美军更加肆无忌惮,韩国人连美军开车上街都得躲,不然,撞死白撞。
2002年6月13日,美军士兵沃尔克和尼诺驾驶一辆装甲车在汉城郊外压死了两名韩国女中学生。
但由于美军是在执行公务(军事训练),韩方无权过问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