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的结论是:这个提议是有目的的。我认为这项建议背后的内涵丰富,绝不仅仅是试图找出俄罗斯对欧洲或其他市场的石油/天然气的“截止价格”(生产和交付成本),以便在该水平上施加价格上限。
引入价格上限的决定(到目前为止,西方国家还没有找到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但决定本身就已足够重要)对我来说意味着背离国际法的基本准则。国家应对其自然资源拥有不可剥夺的(永久)主权,这一原则在联合国大会1962年12月16日的第1803号决议中被强调,该决议后来也被许多其他国际性的文件引用。
三级定价机制
讲一点关于不可再生自然资源定价理论的题外话。不可再生自然资源有三个定价标准(见图表2)。前两个基于实物能源市场的期货合约,这两个同时也是投资价格。较低的投资价格能够保证自负盈亏,它能够涵盖卖方的所有开采和运输成本(基本投资费用、运营成本、债务融资成本),加上考虑所有风险后可接受回报率。以这个价格可以获得所谓的李嘉图租金(译者注:李嘉图租金是指生产要素因完全缺乏供给弹性而取得的“超出正常水平”的部分报酬。李嘉图租金的适用范围从土地扩大到“具有稀缺性的产品”),也就是不同自然条件中的生产地成本之间的差异。
图表2: “截止价格”的变化范围(生产者和消费者均可接受的价格),本文作者制图
较高的投资价格则与能源替代品的价值挂钩。这也就是为什么天然气合同条款中会有所谓的石油/石油产品指数化,这意味着天然气价格与能源替代品——石油(在亚洲)和石油产品(在欧洲)挂钩。这是荷兰人在1962年想出来的主意(即所谓的用于长期天然气出口合同的格罗宁根原则),在此之前,国际石油卡特尔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以马歇尔计划为基础在西欧的战后重建时期应用了这一原则。当时他们积极推动欧洲的机械化,并在西欧的电力部门用燃油(主要是来自石油卡特尔生产的中东石油)替代西德的煤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