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明知他人将使用某种非列管化学品及设备非法制造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而仍然为其生产、销售、运输或进出口非列管化学品及设备的,按照制造毒品犯罪共犯论处。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21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相关规定,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出境货物、物品或者依法应当缴纳税款的货物、物品进出境的,是走私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出口货物、物品或者过境、转运货物向海关申报不实的,可以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47条之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严禁个人携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境。个人携带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和高锰酸钾进出境的,应当以自用且数量合理为限,并接受海关监管。
6.邮政、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发现非法邮寄、运输、夹带疑似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制毒原料或配剂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或者海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或者海关进行调查。邮政、快递企业和物流企业应当如实记录或者保存上述信息。
7.明知某种非列管化学品已在有关国家被列为毒品或易制毒化学品进行管制,仍然向该国销售、运输、出口的,将可能面临该国执法部门的刑事指控或制裁。
8.涉及美国管制化学品(品种详见附件)的生产、经营、进出口企业和个人应谨慎对待来自美国和墨西哥等相关国家的订单,警惕出口物品被用于制造毒品和可能面临的“长臂管辖”甚至“钓鱼执法”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