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某作为小户的生母,尽管后面没有尽到完全的抚养义务,但并没有产生一些遗弃小户等丧失继承权的行为,因此,焦某完全具有继承人的资格。
丧失遗产继承权的情形有: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张某作为户某的遗孀、小户的继母,从小户7岁时就开始抚养他,显然已经形成与小户具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而小张同样如此。
经过审理并考虑三人的实际情况,8万多元的遗产,法院判决按照焦某45%、张某50%、张某某5%的比例进行分割。
关于101万余元的军队赔偿款,法院认为也应参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和比例进行继承。
我国《民法典》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而焦某、张某和小张均有意愿分割这101万余元的赔偿款,所以法院根据具体继承情况进行分发。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这101万多元的赔偿款也应该按照前述8万多元的遗产分割比例进行分割。最终,焦某获得47.9万元,张某获得53.3万元,张某某获得5.3万元。
对此,不少人表示怀疑,为何生母分割的比例更大,毕竟她并不是小户一生中的主要抚养人,而张某付出的爱和心血不比生母少。
不过,您对此有何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