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和平宪法”的由来 (1) 2001-12-19 09:35:53
1945年9月2日,日本政府代表在东京湾的“密苏里”号军舰上签署投降文件。 樊繁 日本现行宪法,即著名的“和平宪法”,颁布于1947年。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正是在这一宪法的指导下走过了战后重建、经济恢复、高速发展、繁荣富裕的和平发展道路。 《明治宪法》:军国主义的金科玉律 在“和平宪法”颁布之前,日本曾经有过一部宪法,即1889年由明治天皇“御赐”的《大日本帝国宪法》,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明治宪法》,它是一部带有浓烈神权色彩的专制宪法。 《明治宪法》对人民的基本权利规定甚少,只规定,“日本帝国是由万世一系的天皇统治”,“天皇是国家元首,总揽统治权”。由天皇总揽军队统帅权,赋予军令长官“帷幄上奏权”,即有关军令不经内阁而直接上奏天皇,由天皇裁断之后实施。《明治宪法》的确立,把军权推到最高地位,使日本最终走上了军国主义道路。 日本“和平宪法”的产生1945年9月,盟国占领日本后,负责占领日本事务的盟国远东委员会和麦克阿瑟领导的盟军东京总部逐步对日本进行了改造,建设现代化的电话系统,引进合格的厕所和卫生设施,树立现代营养和卫生观念,废除纳妾,废除租佃制,将土地分给农民。同时,还对日本社会进行了民主改造,借以清除日本社会中的封建色彩,清除日本军国主义分子赖以发动战争的土壤。其中,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为日本制定一部符合近代西方君主国家模式的新宪法。 早在1943年初,美国政府即已开始讨论战后日本政治改革问题。1945年10月6日,美国国务院和陆海军共同拟定了SWN55/3号文件,决定先把天皇制和裕仁天皇个人分开,然后考虑新宪法问题。 1945年10月,《明治宪法》的修改工作开始。当时的日本首相币原喜重郎专门指定了一个委员会负责修改工作。这个委员会由著名政界领袖组成,主席是内阁成员松本静治博士。就在委员会开始运转的同时,各种对宪法的修改意见就以社论、信件乃至对委员会成员访问的形式提出来。修宪成了人们在街谈巷议中、报纸上甚至在家庭中讨论和辩论的焦点。 1946年1月,宪法修改委员会将新宪法草案初稿呈送麦克阿瑟将军。这部宪法修改草案除了在个别词句上对旧宪法进行了修改,如:将“天皇神圣不可侵犯”改为“最高不可侵犯”,将“天皇统帅陆海军”改为“天皇统帅军队”外,实际上是旧宪法的翻版。见到这份草案后,麦克阿瑟怒气冲天,下令由东京盟军总部民政局长惠特尼负责宪法的起草工作。
|下一页||尾 页|
与 或 标题 全文 关键字 以上全部
·国家级治脑病新药思维源 ·中藏药治疗脑病新突破 ·治类风湿,强直性脊柱炎 ·养肾·痛风·长寿 ·肝病泌尿脑萎缩新药介绍 ·强直性脊柱炎康复乐园 ·让中医辩证不孕不育 ·国医治股骨头坏死一绝 ·乙肝为何久治不愈? ·二千元垄断批发做老板 ·中医中药专治前列腺 ·治牛皮癣白癜风已成现实 ·专治痛风病的白衣天使 ·不孕不育的杏林奇葩 ·专卖店零售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