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台军士兵对“坦克压死军官”事件的看法
http://military.china.com 2005-12-08 09: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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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担任过CM11战车(底盘与M60A3相同)连连长三年,亦为全军第一次使用板车拖运的单位(以往均使用铁路运输),就针对这次战车爆冲压死连长的事件,依据本人对该型战车底盘与各项作业程序的专业经验,提供大家参考 第一,M60A3战车系使用液压煞车系统,在驾驶煞车踏板旁有一压力指示器,用来指示所采的煞车压力,依据美军技术手册,煞车至少要采到65PSI(每平方吋)以上,煞车才会有显著的作用,该型战车使用硅硿煞车油(紫色,与悍马车使用相同)国内并无生产,多向美军采购,故时常欠拨,依保养规定,在战车进行S保养时(每半年保养),所有的煞车油必须更换。若因煞车油欠拨,通常库存的煞车油总以满足悍马车使用为优先(因为须常常出车),故煞车油变质,亦为导致无煞车之主因。 第二,该型战车液压煞车系统系在变速箱上,战车定期保养时,依规定引擎必须吊卸至车外,车身与变速箱煞车系统之连结,主要依靠一快速接头,因此,每次引擎吊卸后,依规定应对煞车系统进行排气,否则煞车油管内会存在空气,亦为导致无煞车原因。 第三,战车属于主要作战装备,若停用依规定须呈报“装备停用报告表”,从营长至旅长逐级呈阅,藉以管制装备妥善。 第四,若该辆战车停用,主要造成停用原因依规定在申请料件时优先级可用"03"平时为"09"。 第五,M88救济车煞车为机械式,作用方式与M60A3不同。 综合上述,国防部与陆军总部对全民交待清楚 第一,该辆爆冲战车于保养时是否依规定更换煞车油?所有保养纪录均应随车移交,各级是否有屯积煞车油之状况(应付装检)?若以上属实,依“陆海空军刑法”第29条:有维修军用舰艇、航空器、战车、炮车、装甲车、武器、弹药或其它重要军用设施、物品职务之人,未尽维修义务,或明知机件损坏匿不报告,致乘驾或使用人员陷于危险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前项人员于死者,处无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是否要追究保养不实之“刑责”? 第二,最后一次吊卸引擎之二级保养士是谁?是否有依规定对煞车系统进行排气?若无?是否依前项追究保养不实之刑责? 第三,该辆战车若为停用,理论上从连长至少将旅长都应该知道,为何还要该辆战车以自身动力驶上板车?国防部更应追究营旅长的“刑责”,而非只是调职了事,因为理论上,自营长至少将旅长都应该知道那辆战车属“非妥善”装备,若营旅长不知道,可见补保程序有严重造假行为,亦应追究"伪造文书"之刑责 第四,该中士为二级保养士,虽未具备M60A3驾驶资格,但在部队已服务多年,且M88救济车系采用M48战车底盘,M60A3亦为M48衍生车种,共同性很高,若依报导,是该中士因为无人愿意要开而自愿,那即表示大家都知道那辆战车有问题不敢开,而张连长未就单位内战驾进行调配,本身亦有失职。 第五,陆军总部后勤署长吴祖铭公然在记者会上说谎,国防部是否应追究该员行政责任? 该调职的是后勤署长,该法办的是营长旅长,绝对不是关一个小小的中士,兵随将转,那有当将领的没事而只关一个小中士的道理 美国前海官校长因为配带一个不属于他的勋章而举枪自尽,台湾将领一个比一个还不要脸,死赖着继续干大官,把下面的人当垫被 岳飞曾说:文官不贪财武官不怕死,国之强矣。 台湾将领无气节不要脸,国家要不亡国,很难啊!! 作者 皮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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