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日海上保安厅击沉不明船只事件 (1) 2001-12-26 09:11:31
12月22日,日本海上保安厅在东海海域追逐一不明国籍的可疑船只,双方发生交火,被追逐船只沉没,船上人员失踪。事件发生后,日本首相小泉纯一郎称日巡逻艇向不明船只射击是“正当防卫”。日本媒体大肆渲染日本在海洋上面临的危险,要求强化和修改相关法律。另一方面,日本在野党和不少国内外专家也对日本在该事件中的行为是否合乎国际法提出质疑,对日本借机扩大军事行动的企图提出批评。 日本海上保安厅举行记者会见说,12月21日16时,日本海上自卫队的哨警机在日本大山崎灯台北北西方位150 公里(日本专属经济水域区内)发现有一艘可疑船只。22日凌晨1 时10分,海上自卫队向海上保安厅进行了通报。22日上午6 时20分,海上保安厅的飞机在距鹿儿岛县奄美大岛西北240 公里确认了该船只,并派出巡逻艇前往拦截。12时48分,日本海上保安厅的巡逻艇抵达不明船只所在海域。14时36分起,在广播要求该船停驶无效后,多艘日本巡逻舰向不明船只鸣枪警告,并追逐其向西航行。不久该不明船只和日本多艘巡逻艇及飞机进入了东海海域中国专属经济区。16时16分,日方巡逻艇使用艇载机关炮对该船进行了攻击,导致该船甲板起火。22时09分,不明船只被截停。船上人员用手枪等武器向日方巡逻舰射击。双方交火。22时13分,该船只沉没。船上15人跳水后失踪。海上保安厅表示,目前他们已在沉船现场发现三具男性尸体。 海上保安厅说,他们发现该不明船只甲板上没有捕渔用具,也没有人影,形体同2 年前发现的一艘可疑船只相似。因此根据《渔业法》74条要求其停船接受检查和质问;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对在领海或海上专属经济区内违反本国法律的外国船只”进行紧追;根据《海上保安厅法》第20条第2 项,“对在本国领海内不听从停船命令逃逸的船只可以合理的使用武器”。巡逻舰的射击行为也符合刑法第36条“正当防卫”的规定。 民主党干事长菅直人指出,海上保安厅在非领海区域使用武器是否合法需要充分论证。专家认为,日本海上保安厅行动有违反国际海洋法公约的嫌疑,对国内法的引用也是不成立的。 首先,1982年制定的《联合国海洋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也即是说,只要该船不从事损害日本的和平、良好秩序和安全的活动,就可以“无害通过”日本的专属经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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